一、登记程序
受理、核准、发照、公告
二、登记条件
1、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;
2、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,并能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;
3、有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、财务机构、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;
4、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;
5、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,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;
6、有健全的财务制度,能够实行独立核算,自负盈亏,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;
7、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本,最底不得少与3万元,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;
8、有符合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;
9、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三、申报材料
1、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;
2、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;
3、组织章程;
4、资金信用证明、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;
5、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(包括任职文件和附照片的个人简历);
6、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(包括产权证明、房屋租赁协议,房屋租赁协议期限应在一年以上);
7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;
8从业人员花名册;
9、会计证复印件;
10、现场勘察报告;
11、委托书;
12、其他有关文件证件。 |